??「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伟大的司法改革家」,『泰晤士报』曾赞誉:「丹宁勋爵给人的印象常常是大气磅礴,无所畏惧。英国法律又一次赢得了长治久安的格局,他的事业载入了史册。」名满天下,当之无愧。今日重读丹宁勋爵与他的法学思想,唯求在甚解与不甚解之间自省「人的全部尊严皆源自于思想」。

?他的著作:

?

『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1949)【首创】
『变化中的法律』(the changing law,1953)
『通向公正之路』(the road to justice,1955)
『法律的训诫』(the discipline of law,1979)
『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1980)
『法律的未来』(what next in the law,1982)
『最后的篇章』(the closing chapter,1983)
『法律的界碑』(landmarks in the law,1984)。
?
?【经典语录】【必背】

1.?正义必须来源于信任。当心地正直的人们转而认为法官有偏私时,信赖也便荡然无存了。

?

2.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3.法律就像是一块编织物,用什么样的编织材料来编这块编织物,是国会的事儿,但这块编织物不可能总是平平整整的,也会出现皱褶;法官当然不可能改变法律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当把皱褶熨平。

?

4.实现公平,即使天塌下来也不管。也就是说,天大的事在法律面前没有例外。

?

5.我所说的「正当程序」不是指枯燥的诉讼条例,它在这里和国会第一次使用这个词时所指的意思倒极其相似。它出现在1354年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第三章中:「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答辩,不得剥夺任何财产和身分拥有者的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任何人,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继承权和生命」。我所说的「正当程序」也和麦迪逊提出美国宪法修正案时所说的非常相似,它已被1791年第五修正案所确认,即「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我所说的经「正当法律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

6.我认为,法律有两个伟大的目标:一是维护秩序,二是伸张正义;然而,这两个目标并非一直保持一致。有些人重视秩序,将稳定置于正义之前;而有些人重视救济不平之事,将正义置于稳定之前。正确的解决之道,是保持二者之间的适当平衡。

?

7.法官当然要公正,但同样重要的是要让所有人都认识到法官是公正的。如果让中伤者诋毁法官,使人们对法官失去信心,那么整个司法制度便会受损。所以,中伤法官被视为一项严重藐视法庭罪行,可被罚款及监禁。

?

8.法官不能对批评作出答复。法官不能卷入公开的论战。法官必须以审判行为本身为自己进行辩白。

?

9.当法律的适用结果与人的常识、良知、正义感冲突的时候,法官要修正自己法律适用的结果,直到得出和常识、良知、正义感相符的结果为止。

?

10.如果律师们死抱住判例不放,忘记了他们应该奉行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真理和主持公正,那么他们会发现整个(自由)的大厦将会倒在他们的脚下。

?

11.他们认为最重要的目标是实现法律, 而我认为是实现正义。如果我在判案时没有秉公办事,我就会睡不着觉。

?

12.每个在职法官都要放弃所有的政治观点和偏见。你们不用担心。英国法官过去一直是——将来永远是——警惕地保卫着我们的自由,如果我们必须相信某些人的话,那么就让我们相信法官吧。

?

13.总之,不管您的任务是什么,作为上诉法院院长,我要提醒您,从长远的观点来看,维护法律和秩序总是文明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

?

14.我们对于政府行使权力的行政程序是完善的,但对于政府承担责任的司法程序却是不完善的,因此很难防止滥用和误用权力。现在的天平歪向行使权力的一边,这是很不公正的。

?

15.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审理。

?

16.在图书馆读书或听教授的讲座,只是给你一幅模糊的、不完整的画面。为了了解法律到底是什么,你必须看看它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

?

17.给妻子提供栖身之所是丈夫的责任,一位妻子最显而易见的生活必需品之一就是栖身之所。

?

18.女子的感觉和男人一样敏锐。思维和男人一样清晰。她们在自己所擅长的领域内工作的价值和男人在自己所擅长的领域内工作的价值是同样的。

?

19.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呆在一个地方,法律将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他事情将继续前进。

?

20.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设立藐视法庭罪的主要意义是保证每个人得到公平审理,它是一种程序,法庭可以用来谴责一切可能危害公平审理的行为。

?

21.那些只关心法律是怎么样的,而不关心法律应该是怎么样的的律师,都像是只知道砌砖的泥瓦匠。那种关心自己对整个社会的责任的律师来说就不一样了,他应该尽自己的力量去探索,使法律的原则和正义保持一致。

?

22.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

?

23.法官有自己的独立性,在过去,他们对于建立和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处理得很好。他们的这些建树,主要是通过判决做出的。你们可以相信,他们还会继续这样做。

?

24.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能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给予救济。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会一钱不值。

?

26.只要法官真诚地相信他做的事情是在自己的司法权限之内,他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他就不应为指责他出于敌意、恶意、偏见或者其他诸如此类的东西所苦。基于此种指责的诉讼一向尽被驳回,而且仍将遭到驳回。

?

27.凡是真实的,凡是可敬的,凡是公义的,凡是纯洁的,凡是可爱的,凡是好声誉的,凡是卓越可嘉的,你们都要追慕。

?

?1981年,丹宁在他的自传『家庭故事』中谈到了他自己的哲学。他把自己的哲学概括为三条:

?

(1)实现公正;
(2)法律下的自由;
(3)相信上帝。

?

这是丹宁的法律哲学。他就是用这些法律思想参与战后英国法律改革的。

?

公正(justice),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它是一种理想的道德标准;从法律学的角度来说,它应该是法律的根本出发点。理论上,法律是实现公正的前提,按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社会秩序,调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就能实现公正。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的反映,它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而公正则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目标,因此可以说,公正在法律之上。而现实社会生活中,维护法律和实现公正往往并不完全是一回事。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应当不断地发展,一步步的接近公正这一人类社会的永恒目标。

为此,丹宁主张法官应根据公正的原则,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释法律,而不必拘泥于法律本身。他主张,法官一方面要依据法律办案,另一方面必须考虑公正,而公正的原则是高于法律条件和过去的判例的。他明确指出:

?

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语言永远不可能是绝对明确的,因此解释它们的时候就有两条可供选择的道路,我

总是倾向于实现公正的解释,而上议院肯定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最重要的是实现法律,而我认为是实现公正。
?

他说:????

Leave a Comment